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豫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宿豫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发〔2018〕132号),引导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协调发展,结合我区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旅游业、健康养老业、电子商务产业、信息产业等行业。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服务业十大重点行业当年收入在全市排名前3名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十大行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
2.对服务业十大重点行业当年投资在全市排名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十大行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
3.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入库标准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负责认定)
4.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区,登记注册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十大行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
(二)支持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5.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6.对物流集聚区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租赁仓储区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前三年实际缴纳租金50%进行补助,最高50万元;对一次性购买仓库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相应购买面积三年租金总额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7.对在物流集聚区内新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或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8.区内旅游景区(点)成功申创5A、4A、3A级国家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区内景区(点)创建为国家级工业旅游区、省级工业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区内乡村旅游区创建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点、四星级乡村旅游点、三星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区内景区(点)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区文旅局负责认定)
9.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生活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和互联网平台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10.总部设在宿豫区的服务业企业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直营店首次达到20家以上,且当年新增直营店5家、3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三)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11.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含省级集聚示范区、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等各类集聚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1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且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区登记注册并在我区实现营业收入正常经营的特色楼宇,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区发改局负责认定)
(四)支持商业核心区建设
13.年度本地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的商贸流通综合体,分别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14.新引进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五)支持重点领域建设
15.对新引进的城市综合体、现代物流园区等重大平台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园、文化产业园、信息产业园等新兴服务业集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加大财政支持
区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资金申报由区发改局联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现场审核、部门会审,形成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多条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获国家、省、市政策支持的不影响申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