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高质量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高质量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宿豫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全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立足宿豫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加快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高水平推进“四化”同步,高质量建设“四个宿豫”,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助力,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高质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大幅提升全区光伏装机规模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打造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
(二)基本原则
尊重地方实际,推动宜建尽建。各单位要准确评估地方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满足建设光伏发电要求的场地、项目,做到宜建尽建。
强化政府引导,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居民及工商企业屋顶由产权方自主确定开发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优化项目审批,保障安全生产。强化项目服务,简化优化项目备案和并网流程,健全完善全流程工程质量规范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宿豫区“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要求,确保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三)工作目标。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区新增光伏装机并网容量550兆瓦,累计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660兆瓦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工业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力度。根据全区“十四五”标厂建设目标,加快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和标准厂房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明确发展任务、目标、时限,积极引导各类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晶硅光伏产业链重点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打造一批应用示范典型案例。鼓励按照整园区推进模式,集约化整合工业企业屋顶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开发主体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模化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资办、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属各平台公司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属各平台公司落实,不再列出)
(二)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光伏开发主体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鼓励在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等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项目建设。鼓励新建的公共建筑和产业园区优先应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在满足安全、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探索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条件等环节。在满足配电系统消纳能力的前提下,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要达到100%;推动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面积100%安装;引导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100%同步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区住建局牵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资规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拓展光伏发电多元化利用新模式。拓展“光伏+”等发电利用场景,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农业、交通、通信、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停车场、港口码头、路灯杆、充换电站、5G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现节能降耗。结合乡村振兴目标,利用农房改善契机,建设农村光伏发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车棚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零碳”能源。在增量配电网、重点产业园区、大型商业区、集中居住区等领域,实施综合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融合光伏、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为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和冷热电联供系统。(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资规分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动光伏电站配建储能系统。鼓励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储能开发,形成共建共享发展模式。探索“光伏+储能”的项目建设,形成可落地、可推广、高水平、高效益的能源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屋顶光伏电站配建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鼓励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系统,结合全市储能规划,积极争取5万千瓦以上的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集中式储能项目落户,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重点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和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差异化引进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和光伏能源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快速发展,重点推进高新区光伏玻璃、BIPV等项目,努力打造一批光伏头部企业。加快构建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各类研发主体和平台发展,围绕光伏发电降本增效进行技术创新。(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工作。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要求,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拓展集中式光伏开发空间。建立市场化并网项目库,动态跟踪光伏电站项目本体及配套电网工程节点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按期并网。(区发改局牵头,区资规分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相关职能,全面开展光伏资源排查,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测制度,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项目运行监测和信息归集,提高光伏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适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宿迁市能源大数据平台。完善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统计制度。(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对利用工业和商业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减,并在评选“绿色工厂”时给予支持。(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统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行光伏、储能等相关领域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鼓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作开展光伏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产业相关企业挂牌上市。(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项目服务。各乡镇、街道、园区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服务,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要求,区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优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备案流程。严禁“一刀切”停止项目备案、随意设置备案前置条件等行为,做到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对于集中连片的屋顶资源,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要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供电公司收到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工作,一次性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整改合格后并网。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应并快并”。(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责任。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强化屋顶产权方、建设管理方的主体责任,切实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落实光伏开发建设各环节政府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选材、施工、质量、验收、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规范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严把设备和工程质量关。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营安全。(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