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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5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豫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宿豫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做大做强、集聚发展,根据《中共宿豫区委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宿豫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宿豫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合法投资经营、近三年无较重以上失信的文化产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经营活动内容,须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目录范围内),以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设立文化产业专项奖补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培育等。

  三、扶持政策

  (一)企业发展扶持

  1.鼓励文创企业落户。对新建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8万元的,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新增的“三上”(规上工业、限上批发零售业〈贸易业〉和重点服务业)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文化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以每100万元为企业所得税缴纳一个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以上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完成当年度 “百企升级”计划的文化企业,按照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五个升级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扶持。

  4.鼓励地方特色文化项目发展。文化企业参与制作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作品当年度在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

  (二)市场开拓扶持

  1.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出口创汇。对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且当年度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1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参加展销活动。对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交易会(博览会)、洽谈会、招商会的文化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补助。

  3.支持文化产业交易展示平台建设。对区主办的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洽谈会(投资说明会)、主题论坛等活动,给予区活动主办单位宣传、评审、奖项、成果展示(项目对接、交流)等费用补助;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文化产业交易会、博览会等主题活动,给予区内活动组织单位宣传、推广、场地租金、展区设计施工等费用补助。

  四、政策执行

  1.政策兑现坚持不重复奖励和统筹支付两项原则。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区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表彰奖励。

  2.本扶持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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