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深化“法治宿豫”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律师行业现状,现就扶持我区律师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
对新单独组建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党建经费补助。
对创成市级以上“党建工作示范点”的律师事务所,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
在我区新设律师事务所、市外律师事务所来我区设立分所,办公场地在200平方米、专职律师10人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给予投资额10%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现市属律师事务所来我区执业的,对年地方实际贡献在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年地方实际贡献的70%、80%予以奖励。
三、扶持律所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执业律师20人以上、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经考核后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所,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四、加强律师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在区属律师事务所新执业的律师实行3年内律师会费减免或免收政策。
每年开展一次“名律师”评选表彰活动,获奖律师每月享受800元补助。
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及法律援助律师驻公检法值班、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等,优先面向区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按“谁使用谁购买”原则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主体责任。
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及法律援助律师驻公检法值班、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办法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六、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
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申报公职、公司律师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费用予以报销。
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本单位的公职、公司律师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代为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本意见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