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培育、股份制改造,申报待批、上市运营”四个阶段给予奖励、鼓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上市培育阶段
上市培育阶段是指企业与具备上市顾问资格的会计机构、律师、上市保荐人等签订顾问协议并全面规范运营阶段。此阶段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企业变更涉及各项行政规费,区权部分只收取工本费。
(二)企业涉及产权证过户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按上市要求规范财务补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与具备上市顾问资格的中介顾问机构签订顾问协议后,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于新上生产性建设项目:
1.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区权部分免收;
2.优先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保证工业生产要素;
3.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和市各类扶持资金;
4.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二、股份制改造阶段
股份制改造阶段是指企业全面完成重组,股份公司正式成立阶段。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用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
(二)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申报待批阶段
中介机构完成上市材料,并报省证监会辅导验收和国家证监会待审批阶段。此阶段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申报待批期内,企业比上年度因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城区统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优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上市运营阶段
上市运营阶段是指公司股票首发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阶段。此阶段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或再融资资金用于本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享受上市培育阶段同等优惠政策。
五、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2月21日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