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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1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业发展水平,利用“江苏省建筑之乡”的品牌优势,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建筑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为支撑,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实现我区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努力提高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加快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资质等级高、资金实力厚、施工技术强、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企业;引导缺乏竞争力又无法做大做强的小企业主动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形成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到2015年,全区建筑业实现总产值90亿元,力争达到100亿元;其中外埠市场建筑业产值达到60亿元。新培育产值5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不低于2个、特级企业不低于1家,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不低于4家、二级不低于10家;争创省“扬子杯”工程不低于30项、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不低于1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85%以上,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100%。

  三、扶持政策

  (一)帮助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宿豫建筑业品牌。凡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在资质升级时,由区住建局安排专人给予帮办。组织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评定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招管办另行制定),每年评定2家区内建筑业企业为诚信企业,有效期三年;诚信企业参加区内工程招标、承包活动时,履约保证金可减半缴纳。

  (二)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劳动力技能培训,每年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建筑工人不低于2000人(培训任务由区住建局会同职教办按年度分解下达到园区、乡镇),逐步建立以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工种配套齐全的建筑工人队伍。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300元/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办法按宿豫政办发〔2011〕49号文件执行)。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补助标准为500元/人(补助办法按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提升企业人才竞争实力。区人社局要支持建筑业企业人员晋升职称,充分利用省、市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人员晋升地方中、高级职称。为建筑业企业搭建平台,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人员属于宿豫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宿豫办发〔2009〕27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四)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凡具备注册标准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区工商局应给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争创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对升级、新成立或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首期不低于50%且在2年内全部到位。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工程决算的业主和总承包单位或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税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全区建筑业企业实际盈利水平,在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行业税赋全省最低(具体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本区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其办理外经证,减半交押金。

  (六)加强企业科技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鼓励、引导建筑企业增加对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投入。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苏政发〔2011〕58号)精神,对建筑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区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争取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我区施工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给予扶持,施工工法和施工组织方式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和科技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七)推行领导帮扶制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本区重点建筑业企业由区级领导挂帅帮扶(由区住建局牵头拟定方案),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提高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大工程的成功率。

  (八)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打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外埠企业的招投标监管,遏制转包挂靠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本辖区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邀请宿豫区独立核算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的施工承包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企业优先中标。本辖区范围内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优先发包给宿豫区独立核算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承包企业。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信贷、保函、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和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开发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在贷款和出具保函等方面,尽量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要不断推进和完善银企合作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应尽量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我区建筑企业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开户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鼓励建筑业企业依法运用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凭融资、合作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各行业及社会民间资金以参股、项目投资、联营等方式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十)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到我区落户企业。对区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我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我区注册的,享受区级重点建筑业企业优惠政策。同时,对推荐引进企业的人员,按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一)建立奖励机制,推动企业争先创优。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产值超10亿元的,由区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5亿元的,由区政府命名为“骨干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对年实缴企业所得税首次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本区企业在市外施工中产生的各项税收回宿豫进行缴纳的,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质量安全创优,对本区企业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施工单位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施工企业30万元;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获省“扬子杯奖”的,奖励施工单位5万元。对被评为住建部、省级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

  (一)区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凡符合条件的区内建筑业企业,均可在次年1月凭上年度纳税发票及财务会计报告向区住建局、财政局申报。经区政府组织评审后兑付,具体办法由区住建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能实现年度发展目标、严重违反建筑业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三)对迁离本区建筑业企业应缴回按本意见所享受的全部奖金和补助后,相关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四)本意见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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