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来龙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豫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宿豫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提升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引进和利用外资
(一)新注册外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奖励企业。
(二)外资企业当年新增实际到账外资,新增部分按2‰奖励企业。
(三)对入驻我区的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注册资本超2000万美元的,土地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 鼓励外资企业购买或租用工业园区、乡镇共建工业集中区厂房。凡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达到10000平方米或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可享受3年按4∶3∶3比例分期付款(五年内不得转让)。凡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租用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自用(不可转租),前3年免收租金,后3年租金按市场价减半收取。
二、支持生产型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业务
(五)生产型企业新开办进出口业务奖励。对于生产型企业当年新办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
(六)进出口规模奖励。对于生产型企业年度自营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七)进出口增长奖励。对于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与上年度相比,进出口额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上述六、七两项奖励,按奖励额度较大的一种执行,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发放。
三、发展和引进贸易型进出口企业
(八)对于新注册且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贸易型进出口企业,享受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同等待遇。
(九)对确能服务我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业务,且能促进我区进出口额快速提升的外贸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由各园区协议引进并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四、强化外资外贸指标考核
(十)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将引进外资项目数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外贸进出口任务分解到各工业园区和各招商主体,并对引进外资项目和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额分别实行考核。工业项目外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实绩,得分上不封顶。
(十一)对于引进外资企业的招商单位或个人,新注册项目按当年认定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增资项目按认定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外贸企业的招商单位或个人,企业当年完成进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的,按进出口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五、其他优惠政策
(十二)凡我区引进的外资外贸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也享受区委、区政府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本办法中的奖励政策若与上级有关奖励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发放奖补资金。
(十四)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和支付。
本办法由区外资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