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豫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9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来龙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豫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宿豫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提升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引进和利用外资

  (一)新注册外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奖励企业。

  (二)外资企业当年新增实际到账外资,新增部分按2‰奖励企业。

  (三)对入驻我区的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注册资本超2000万美元的,土地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 鼓励外资企业购买或租用工业园区、乡镇共建工业集中区厂房。凡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达到10000平方米或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可享受3年按4∶3∶3比例分期付款(五年内不得转让)。凡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租用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自用(不可转租),前3年免收租金,后3年租金按市场价减半收取。

  二、支持生产型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业务

  (五)生产型企业新开办进出口业务奖励。对于生产型企业当年新办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

  (六)进出口规模奖励。对于生产型企业年度自营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七)进出口增长奖励。对于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与上年度相比,进出口额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上述六、七两项奖励,按奖励额度较大的一种执行,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发放。

  三、发展和引进贸易型进出口企业

  (八)对于新注册且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贸易型进出口企业,享受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同等待遇。

  (九)对确能服务我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业务,且能促进我区进出口额快速提升的外贸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由各园区协议引进并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四、强化外资外贸指标考核

  (十)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将引进外资项目数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外贸进出口任务分解到各工业园区和各招商主体,并对引进外资项目和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额分别实行考核。工业项目外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实绩,得分上不封顶。

  (十一)对于引进外资企业的招商单位或个人,新注册项目按当年认定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增资项目按认定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外贸企业的招商单位或个人,企业当年完成进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的,按进出口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五、其他优惠政策

  (十二)凡我区引进的外资外贸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也享受区委、区政府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本办法中的奖励政策若与上级有关奖励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发放奖补资金。

  (十四)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和支付。

  本办法由区外资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僵尸企业清理盘活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